(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态废料或者到处乱丢、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工艺流程中产生的固态废料,实施工程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送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态废料,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城市限养区犬只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道路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堤防、护堤地进行集市贸易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履行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县政府要求,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的规划、计划,起草城市综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按照城市管理委员会集中决策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城市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对涉及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做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十五)负责规划区内建筑红线以外的各类临时建设占道审批管理工作。负责以街以路为市的摊区、市场、各类临时占道摊点和货亭货棚的定点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户外广告、宣传品、各类标志、城市霓虹灯制作安装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领空占用的管理工作;实施全县客运人力三轮车的换证、转户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十七)负责城区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的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运输、处理审批及处理费征收工作。负责城区的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容貌管理,以及城区各类车辆的车容车貌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城市行政执法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职称评定的管理工作。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